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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务员考试网热点时评:人肉“作文原型”是一种网络暴力

发布:2015-06-1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随着2015全国各地高考作文试题的公开,不少人发现今年考题的一大特点:来源于现实。比如重庆卷的《等待》来自2年前的一条热门微博;而新课标全国一卷的“孩子举报老爸(材料作文)”也有新闻原型。8日,这个新闻原型被人肉出来,遭大批高三生恶语相向。(6月9日《法制晚报》)
  众所周知,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首先在网络监督、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又在曝光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等方面,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特别是,高三学生人肉“举报父亲开车抽烟”的高考作文中的新闻原型“爱心菇娘”,并恶语相向,显然是一种践踏正义的网络暴力。
  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人肉搜索己成为侵犯私权、甚至剥夺生命的一种“凶器”.再看人肉“作文原型”事件,以高三学生为首的一批网友,对“爱心菇娘”的身心所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而“爱心菇娘”直言“求放过”,并被迫关闭评论,令人五味杂陈。
  事实上,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问、争议,从未消停过。然而,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缺位,导致人肉搜索未能从法律层面进行衡量和规范。殊不知,即便是抛开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谈,人肉搜索也涉嫌侵权。这是因为,人肉搜索相当于网上侦查,只有办案的执法人员,才能行使侦查权,而且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特别是,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其名誉权、人格尊严仍然应依法受到保护,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网上侦查时,也不可公开其个人信息。可见,网友不具备网上侦查权,也就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更不能公开他人相关信息。
  鉴于此,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过去被认为是个人权利的人肉搜索,也纳入了司法规范范围,如果有人状告这种人肉行为,法院将予以支持。
  因此,依法规范人肉搜索,尤为迫切。各地不妨借鉴江苏徐州的做法,将禁止人肉搜索,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就算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监督,有利于反腐,但当它以“以恶制恶”的违法方式进行时,就必须“忍痛割爱”予以禁止。特别是,应加快建立完善统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明确规定人肉搜索违法,实行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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