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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疆公考法律常识:无因管理

发布:2020-03-24 07:40:3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是很多考生最为头疼的部分,而其题量所占的比重充分表明其在考试中的重要地位。常识则需要不断积累,不断温故才能够更牢固的掌握。其中法律常识出现频率非常高。例如防卫限度问题,以及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所采取的特殊正当防卫问题,这些都是公职类考试中经常出现的高频考点。今天新疆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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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前提条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客观条件: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此处我们要根据三个构成要件为考生总结出三个容易出错的考点,请各位考生学习时注意一下以下的几个方面:
 
  ①误将他人的事物当成自己的事物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 老张从自家田间回家时,发现有一头牛在田里吃庄稼,为了阻止牛继续吃庄稼也怕别人家的牛可能会走丢,把牛带回自己家牛圈里养着,后面才知道这头牛是自己家的牛。
 
  结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老张虽然符合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但并不符合客观条件,老张客观上并没有实施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②误将自己事务当作别人的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如:老王出门时发现自己家门口有一群刚出生的小奶狗,以为是自己家怀孕的老母狗所生,将小奶狗带回自己家养着,后面才知道小奶狗是别人家的。
 
  结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老王虽然符合客观条件,实施了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但并不符合主观条件,老王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因此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③既为他人利益,也为自己利益的,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例如:老王见邻居老张家起火,同时担心大火蔓延后殃及自己家,持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受伤。
 
  结论:老王的救火行为主要为了老张的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老王与老张之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注意: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遭受的损失。
 
  刷 题 巩 固
 
  1、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解答:《民通意见》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由受益人甲赔偿。在抢救甲的过程中,乙致甲面部受伤,因为乙没有过错,可以免责,所以对于甲面部的伤害,乙不应赔偿。故本题选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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