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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疆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司法局换届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7人)

发布:2021-03-19 21:56:5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21新疆巴音郭楞州库尔勒市司法局换届选任人民监督员公告(7人)已公布,报名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在此期间,自治州级人民监督员报名人员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送至库尔勒市司法局。新疆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现将其转通知如下:
 

库尔勒市司法局关于换届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保持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司通〔2016〕1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自治区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的通知》(新司发明电〔2021〕5号)要求,经与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协商,库尔勒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新一届自治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库尔勒市选任自治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自治州级人民监督员)7名,负责监督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二、选任范围

  自治州级人民监督员分别面向库尔勒市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库尔勒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居民。

  三、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二)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三股势力”,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库尔勒市党委决策部署。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刑事追究的;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4.人民陪审员;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五)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本届任期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自治区级人民监督员和自治州级人民监督员不得相互兼任。

  四、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人民监督员应遵守有关培训、保密、考核、诫勉等规定,切实履行人民监督的职责。

  五、报名事项

  自治州级人民监督员由库尔勒市司法局协调库尔勒市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同时接受本辖区内公民自荐报名。报名结束后,库尔勒市司法局统一汇总,上报巴州司法局。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和自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本人自荐报名,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分别交至库尔勒市司法局审核。

  2、原任人民监督员愿意留任的纳入本次选任范围,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进行报名。

  报名不收取费用,报名表格请登录巴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jbz.gov.cn/;http://zwgk.xjbz.gov.cn/JJ019)自行下载(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也可以到司法局办公楼8楼807室领取。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认真填报《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在此期间,自治州级人民监督员报名人员将报名表格及证明材料送至库尔勒市司法局。

  (四)报名电话及地址

  库尔勒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电话:0996-2698310,地址:库尔勒市团结南路158号司法局八楼807室。

  六、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关情况说明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和监督评议等履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定期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人民检察院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评议等履职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特此公告。

  库尔勒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4日

  文章来源:http://www.xjkel.gov.cn/news/tongzhigonggao/2077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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